业务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指南 > 业务指南 法规政策
沪关公告[2005]22号
发布时间:2012-04-11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82
为进一步方便本关特定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办理货物出运手续,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特定区域内部分货物实行“出口申报、一次放行”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出口申报、一次放行”模式的货物目前暂定为特定区域内以海运方式出境的整箱货物。
二、上述货物在特定区域海关申报后,由特定区域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直接放行,企业无需再到口岸海关办理单证放行手续。
三、上述货物的监管运输、卡口作业、出口结关、漏装改配、退关、转港操作等仍按上海海关(2004)第16号及(2005)第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海关的规定要求,随车携带《载货登记簿》,保持车载GPS设备的完好,并从专用通道进出,主动配合海关进行加封、验封及GPS操作。
五、特定区域的空运出口货物以及海运拼箱出口货物暂不实行上述“出口申报、一次放行”模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一、实行“出口申报、一次放行”模式的货物目前暂定为特定区域内以海运方式出境的整箱货物。
二、上述货物在特定区域海关申报后,由特定区域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直接放行,企业无需再到口岸海关办理单证放行手续。
三、上述货物的监管运输、卡口作业、出口结关、漏装改配、退关、转港操作等仍按上海海关(2004)第16号及(2005)第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海关的规定要求,随车携带《载货登记簿》,保持车载GPS设备的完好,并从专用通道进出,主动配合海关进行加封、验封及GPS操作。
五、特定区域的空运出口货物以及海运拼箱出口货物暂不实行上述“出口申报、一次放行”模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