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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关公告[2005]21号
发布时间:2012-04-11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33
为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对公路运输的跨关区出口转关货物实施卡口验封及核销《车辆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白卡”)制度(以厢式货车运输的海运出口拼箱货物及快件货物除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卡口验封及核销“白卡”的监管区域范围包括:本关海运口岸、空运口岸、保税区(包括保税物流园区)、各出口加工区。
二、自即日起,上述货物办理转关出境申报时无需提交“白卡”。白卡的核销由海关值守卡口负责。
三、承运上述货物的监管车辆须随车携带“白卡”。进入港口、机场时,必须走专用验封通道,主动交验“白卡”,配合海关进行卡口作业。
四、海关值守关员将根据“白卡”登记内容核对车号、箱号及封志号,并办理“白卡”核销手续。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一、实施卡口验封及核销“白卡”的监管区域范围包括:本关海运口岸、空运口岸、保税区(包括保税物流园区)、各出口加工区。
二、自即日起,上述货物办理转关出境申报时无需提交“白卡”。白卡的核销由海关值守卡口负责。
三、承运上述货物的监管车辆须随车携带“白卡”。进入港口、机场时,必须走专用验封通道,主动交验“白卡”,配合海关进行卡口作业。
四、海关值守关员将根据“白卡”登记内容核对车号、箱号及封志号,并办理“白卡”核销手续。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