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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第1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2-04-11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海关总署要求,结合南京关区实际情况,现将执行《规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江苏地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许可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主管海关(南京地区除新生圩海关辖区外,具体办理部门为现场业务处,下同)根据《规定》受理,并将审查意见报南京海关;南京海关审核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报关企业,企业凭许可决定在主管海关办理具体登记手续。各海关的企业管理部门为该许可事项的具体办理部门。

  二、江苏地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换证等工作,由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办理。

  三、临时注册编码向拟进出口口岸地海关申请办理。

  四、2005年6月1日起,南京海关调查局企管处按《规定》要求接受本地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的备案。 

  五、报关企业分支机构跨关区注册登记、变更、延续许可申请,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许可程序办理。

  六、《规定》实施前已办理跨关区异地备案、通过今年年审的异地报关企业,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分支机构换号、换证手续。

  七、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全国新报关专用章统一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

  2005年6月1日起,海关接受新型报关专用章备案;2006年1月1日起,南京关区统一接受新型报关专用章报关,原报关专用章停止使用。

  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应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海关编码、报关口岸地或者海关业务集中地名称、“报关专用章”字样,报关口岸或者海关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仅限一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应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海关编码、“报关专用章”字样、编号(如超过一枚)。

  八、报关企业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至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九、外关区报关企业在江苏地区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向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比照本公告第一条之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