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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江苏恒隆物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二千万元,固定资产总额近三千万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南京,现有员工200多名。我司经过多年发展,现已成为一家集货运代理.

公司新闻

  • 092019-12

    报关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在江苏自贸区落地-我司旗下南京恒茂成为江苏自贸区内首家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要求12月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南京恒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向海关“备案”的方式成功拿到了一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成为改革后江苏自贸区内首家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也标志着报关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在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落地。   “江苏自贸区设立以来,我们一直有意在自贸区开展业务,以前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是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要涉及几个层级,有时候需要几天时间。没想到我们刚刚在南京自贸区内注册好公司,从事报关业务的‘入门’手续就简化了,真是太给力了。”该公司总经理董强说。此次“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清单中列明的523个项目,直接取消审批的有13项,审批改为备案有8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有60项,其余442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金陵海关企业管理处负责同志表示:“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改革的试验田,这次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次性推出多项改革措施,其中涉及海关的有15项。海关将认真宣传好,落实好,让更多企业享受到自贸区的红利,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切切实实提升获得感。”(以上内容转载自海关总署网站) 南京恒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江苏恒隆物流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注册于南京江北新区。为首家进驻江苏自贸试验区的专业物流企业,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完善的服务体系,依托总公司多年发展的优质全供应链平台,将为区内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长江沿线驳船运输,集卡公路运输,代理报关,物流方案咨询,关务方案咨询,仓储,进出口代理业务等完整的国际国内物流全供应链服务。 总公司江苏恒隆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设在南京,注册资本二千万元,是经国家商务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国际货运代理,下属子公司有江苏恒隆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南京恒隆航运有限公司,太仓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太仓恒联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江苏恒隆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恒隆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南京恒玖报关有限公司,太仓恒玖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江苏、香港、越南、美国等地共设有十多家分公司,现有员工300多名,经过多年发展,现已成为一家集外贸保税,内贸仓储,货运代理,长江及沿海支线运输,国内外船舶代理,公路集装箱运输,件杂散货运输,进出口报关等为一体的综合型物流企业。其中仓储保税,货运代理,长江支线,公路运输各关联板块之间又互为依托和补充,服务功能完整,综合优势突出。 江苏恒隆物流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恒隆松生,恒隆8、恒隆9、恒隆16、恒隆69、恒隆99、柏青、富泰、富鑫等共十多艘国际集装箱支线班轮,充分利用“船货代”于一体的资源优势,密切跟踪物流发展动态,不断提升自身物流服务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江苏恒隆物流有限公司为海关认证的“AEO高级认证企业”,曾荣获“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海运物流百强精英”荣誉,多次荣获“南京市水路运输服务业文明示范单位”称号,连续10年荣登“中国国际货代物流百强排名榜”前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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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恒隆先进评选工作圆满完成

行业新闻

  • 182023-07

    转贴: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公告〔2023〕74号   2023年1月,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哥斯达黎加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哥斯达黎加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哥斯达黎加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哥斯达黎加进口商,由其按照哥斯达黎加海关规定申报,哥斯达黎加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哥斯达黎加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R)+AEO企业编码(12位数字)”,例如“CR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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